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西藏问题的关键是民族自治。达赖喇嘛并不要求西藏独立,只要求西藏实行真正的自治。中共当局指责达赖喇嘛搞西藏独立或变相独立是没有根据的。今日西藏实行的是中共党治,并没有实行藏人自治。在达赖喇嘛与中共当局的争端中,显然是中共当局不占理。
不过,最近我们又听到另一种意见。按照这种意见,民族自治制度本身就是问题。若真正实行起来,很容易助长分裂主义。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戎前两年就提出这种观点。在今年 2月号的《领导者》双月刊中,马戎又发表了文章《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与出路》,进一步阐明他的见解。马戎认为,目前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是,中共自1949年建政以来,采用了苏联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先后识别出 56个民族,政府为每个国民都确定了“ 民族成分”,使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并且实行了以民族整体为对象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了各民族民众的“民族意识”,这就催生和助长了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分裂主义和独立思潮。马戎建议中国应该学美国学印度。美国和印度也是多民族国家,但是人家不搞什么“民族自治”那一套,他们强调的是国家宪法和国民的公民权,而把种族、族群之间的差异主要视为文化差异,不认为也不允许各族群有自己特殊的政治权利。
马戎的观点看来在知识界已经产生影响,或者说,在知识界也有其他人持类似的观点。例如,前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主编李大同就发表文章《西藏问题有解吗?》,在民族自治的问题上的观点就和马戎很类似(其他观点上有区别)。李大同也认为,中国搞的民族自治这一套是跟苏联学的,“只不过大一统的历史传统没有让‘区’变成‘国’罢了。这种突出、强化民族差异的做法,可说是今天所有民族问题的根源”。在李大同看来,搞民族自治等于自挖陷阱,因为它逻辑上就包含着民族独立。这是和多民族国家的政治统一格格不入的。李大同的结论是,“也许,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安排根本就是错的,至少已经被证明是没有出路的。值得认真研究的是美国的做法”。
上述观点在学理上不是没有它的部份道理,但失之片面,失之笼统,实际上不能成立。
首先,尽管中共学习苏联,人为制造出若干少数民族。但是这些人为制造出的少数民族,由于缺少深厚的历史根基,倒并没有什么闹分裂闹独立的。
其次,那些表现出较强的独立意愿的少数民族,如藏族,都是自古以来就以其鲜明的不同于汉民族的民族性而著称于世的,而导致他们要求独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往往并不是出于他们的自治,而是出于他们的不自治,或者是出于他们的自治被干涉。
再者,我们应该看到,所谓民族自治,并非中共的发明创造,也不是中共照搬苏联斯大林那一套的产物。类似的制度在中国是古已有之。例如唐宋时的羁糜制度,中央王朝在各少数民族首领辖地设置羁糜州,册封原少数民族首领任都督或刺史,并世袭罔替。中央王朝祇要求他们向朝廷称臣进贡,并不干预他们的内部事务,也不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谈到西藏,远的不说,就说清朝吧。按照历史学家许倬云在《万古江河》(这本书在大陆也很流行)一书里的解说:清帝国是二元体制,汉地体系与满蒙藏体系。“这种二元体制是有清一朝独自发展的特质,不但在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在世界历史上也罕见相似的个例”。在这种体制下,西藏即便不是相对独立甚至事实独立的,起码也是高度自治的。至于到了民国时期,1946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20条明文规定:“西藏自治制度,应予以保障。”
说到学美国学印度,那么,美国和印度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不错,美国是个多民族国家,但是并没有实行民族自治制度,然而美国和中国不同。美国是移民国家。所谓不实行民族自治,那是对作为移民的各族裔美国人。在美国,作为原住民族的印地安人有自己的保留区。印地安人保留区是相对独立,高度自治的。在西藏的藏人当然是原住民族。即便套用美国的例子,他们也应该享有自治权。事实上,对原住民族实行自治制度的国家很多,例如加拿大、新西兰、丹麦、瑞典,等等。
再说印度。印度也是多民族国家,但印度没有主体民族,第一大族的印度斯坦人也祇占总人口的20%而已。印度实行联邦制,各邦主要按语言和民族划分。每个邦有自己的主体民族,邦有相当的自主性。这样,各个民族就可以在自己占主体地位的邦里保护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特性,坚持以我为主。所以他们不大担心被某一强势民族给同化掉,以至于在自己的家乡反而成了少数民族成了边缘人。在中国,汉人占90%以上,汉文化占绝对优势。因此在中国,少数民族面临着极其巨大的被汉化的可能性。
民族与民族不一样。有的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差异小,有的差异大;有的少数民族比较容易和汉人同化,有的很不容易。另外,和汉人同化也有两种情况,有主动同化,有被动同化。满族人当年入主中原,统治汉人近三百年,满人是主动汉化的。藏人则不然,藏人主要是被动汉化的问题。由于藏人和汉人差异比较大,在坚持自己的民族特性上又特别顽强(这和藏人的宗教传统以及西藏的地理环境有很大关系),因此他们对被动汉化就更较为抵触排拒,要求自治乃至独立的呼声就特别高。如果同意藏人自治,藏人多半会愿意留在中国,如果不同意他们自治,那就等于把他们往独立的方向推。
我们知道,2007年,联合国以压倒多数通过《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该宣言第3条、第4条、第5条都肯定了原住民族的自决权,说“原住民族行使其自决权时,在涉及其内部和地方事务的事项上,以及在如何筹集经费以行使自治职能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或自治权”:“原住民族有权维护和加强其特有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和文化机构,同时保留根据自己意愿全面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关于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分对外自决权和对内自决权。对外自决,意味着可以独立建国;对内自决,意味着可以建立自治制度。我们这里讲的是对内自决权。
不消说,原住民族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就是对《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也有很多争议或解释上的分歧。我这里无非是说,不能把中国现有的民族问题都归结于前苏联那以套民族理论和民族自治制度。我们的结论是,在中国,民族自治制度不应该一概取消。相反,至少在很多地方,民族自治制度应该真正落实。在中共一党专制没有改变之前,真正的民族自治固然是难以实现的,那么在未来民主宪政的中国总是应该也可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