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一平对“杨家才版”《非法集资处置条例》的批判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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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为自己的失误和失败付出代价,谁有病谁吃药;监管失职失责也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只有明确什么是“合法集资”,连脑残也能明白非法与合法区别,才能让亿万民众不陷入“非法集资”。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还不如无法,还不如凭良心办案。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坚持宪法主权在民的精神,才是立法的前提。
——习近平总书记说:“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立法必须走群众路线,广泛听从百姓呼声,让老百姓在立法这个起点上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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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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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的目的在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综观全文,该“征求意见稿”,突出表现在“五个缺乏”:
一是缺乏“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二是缺乏党的领导意识;三是缺乏对实体经济的保护;四是缺乏可操作性,太空洞,没有防范风险、处置风险、善后工作的具体措施;五是是缺乏法治思维,没有注重法律的“协同性”,以下位法打倒上位法,以一法压百法——对于非法集资的表述与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办教育法等相冲突,以一个非法集资取代了各种上位法。此法施行,必然造成执法不统一、用法混乱。
该“征求意见稿”,尤为突出的是,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方面逃脱了银监会、地方政府的失职渎职责任,违背了宪法“主权在民”的基本思想,“不论是谁害了病,都是老百姓吃药”,从立法的源头上就体现了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违背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不利于打造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和法治政府,更不利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个地方发生几万人、几十万人、几百万人、几千万人的非法集资,电视公开宣传,地方政府不是不知道,这个方面地方政府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这是一个关键的硬伤。因为是不是“非法集资”,“参与人”不能事前判断,更没有主观故意,而地方职能部门失职渎职没有把好关,给民间集资审批了齐全的手续,监管失职,而一旦老板干了“非法”的事情,或者资金断链,或者官商勾结转移百姓资金,以致于无法按时兑付本息,却一律定性为非法集资,让无辜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却是极端地不“应当”。
这样做的后果十分可怕:一是“非法集资”本来就是一个口袋罪,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捞取政绩,鼓励“合法集资”,一旦企业做大,或者担心出了风险,就可以再以“非法集资”的名义打垮企业,让老百姓受伤;二是因为老百姓后果自负了,公安机关没有追债的积极性,不抓人不查资金去路,连个司法审计报告也没有,公检法一路过关,案子一判就完事;三是许多本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整改手段解决好的企业问题,偏以非法集资对待,从而打垮企业,后果还是百姓自负;四是案发前官员们提前抽逃了本息,企业将资金归还了银行贷款,官商勾结将钱转移了,而以非法集资对待,必然进掩盖了腐败,保护了银行,官商联手得利,后果却是老百姓担着;五是将无辜的老百姓参与民间金融改革的动作,当成了“贪图高息”参与非法集资,那么政府就不会救济因参与改革今天血本无归的老百姓,不落实审前返还,不去救助有了大病的家庭,从而丧失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理念。
“征求意见稿”存在有诸多致命缺陷,现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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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当改为“民间融资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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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当下中国的这场民间融资问题,并不能以“非法集资”概然定性。征求意见稿,这样的标题,等于将发生在当下中国这场民间融资风波定性成了非法集资。
这样做,从根本上否定了民间金融改革,给当初满腔热情参与改革而今天又血本无归的老百姓伤口上撒盐,加剧了老百姓对政府的不信任,今后再也没有人敢参与民间金融改革了。同时,对于政府使用多元化化解手段解决民间融资风波也十分不利。
更为可怕的是,“征求意见稿”在征求老百姓意见过程中,也等于忽悠老百姓承认参与了非法集资。无论如何征求意见,无论老百姓如何提意见,反正这就是“非法集资”了,这个圈子老百姓再也跳不出来了。
总之,这样的概然定性,不仅不利于已经发生的民间风波的解决和善后,也不利于今后民间金融改革的进行。无论是近期或者是长期皆有害。
发生在当下中国的这场民间融资风波,是长期以来经济金融领域自由主义思潮泛滥,过分强调市场自我调节功能,放弃监管,甚至不要政府监管造成的。在没有监管和监管无力的同时,政府下发文件,官员站台,主流媒体高调宣传,轰炸式宣传,根本不考虑后果。在案发前,本来应该是“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却变成了“充分发挥政府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作用”;案发后,为了推卸责任,又将“政府行为”强行定性为“市场行为”,一律定性为非法集资,越过民事和行政法规,一刀切,用严厉的刑法解决问题,诬陷老百姓“愿赌服输”“少女遇上了骗子”,意在让参与民间金融改革的老百姓承担改革失败的全部后果,从而掩盖了包括起草这个“征求意见书”的银监会,以及地方政府,在这次改革中的腐败、不作为、乱作为。这就是真相。
如果因为写这篇文章把我抓起来,我也要写出来;如果明天让我郭一平死了,而在今天我也必须说出真相。希望广大网民积极转发,日夜不停,把底层亿万人民群众的声音,传递给习主席并党中央。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严正指出:“跟着西方招魂术,必然导致国家分裂。”正是由于长期以来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误导,放弃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放弃了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味强调“四化”(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国际化),不强调政府这双“看得见的手”管控金融和经济,再加上几十年以来“依官治民”的思维没有实质性改变,使得我们的金融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大问题: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滞后;没有政策,或者政策滞后;监管机制大面积腐败、不作为、乱作为;谁都管,谁都可以不管,没有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制;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唾沫星子淹死人,实际有效的监管基本上变成了“真空地带”。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改革失败后果,天塌自有地顶着,出了问题反正都是老百姓担着。
如果是一个敢于担当的政府,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为了推卸责任,无视民间风波大面积爆发的真正原因,一律定性“非法集资”,从而造成“政府害病,百姓吃药”。
“征求意见稿”以“非法集资处置条例”面目出现,本来就是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的官员,诸如杨家才、姚刚、项俊波之流强加在老百姓头上的不实之词,立法的立场本来就有问题,而银监会又拿着杨家才被双规前写就的草稿直接公布,立法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推卸自身责任,也为地方政府监管失职洗地。
民间融资风波已经致亿万家庭受害,多少人一夜之间倾家荡产,度日如年;多少企业家无辜坐牢,于心不甘;多少员工清清白白,含冤蒙难;多少家庭夫妻破散,亲情翻脸;多少家庭有病无钱医,甚至已经有多少人命归黄泉!句句说出来就是泪,字字写下来就是冤。天若有情天落泪,地若有意也呜咽。而就在此时,“非法集资处置条例”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这本身不就是监管失职的表现吗?还需要找什么证明吗?这不就是钢铁般的证据吗?
如果说当下这场民间金融风波就是非法集资,收的税首先得退给老百姓,哪有向非法活动收税的?有向小偷征税的吗?如果说“脱实向虚”就是非法集资,那么谁能够有权察看企业帐目,认定是不是脱实向虚?
立法要从“官员立场”“杨家才立场”,转换到“人民立场”,强调政府责任,走出“依官治民”的立法思维,将伤害老百姓的“非法集资处置条例”改为“民间融资监管条例”,不仅有利于化解存量风险,也有利于民间金融改革的持续进行,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目前金融强监管的大政方针。“非法集资处置条例”是给老百姓开药方,而“民间融资监管条例”才是给地方政府开药方。
即使不取消非法集资的罪名,也应当承认:大部分是合法集资,偶有非法集资。广大老百姓是为了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而参与的金融改革。将几亿人当成参与了非法集资与常理不通。法律,首先不能脱离基本常识。立法,也不能违背常识。
再者,“征求意见稿”并不新鲜,国务院、两高也曾经出台了诸多“非法集资处理条例”,之所以没有多大效果,风险愈演愈烈,就在于从不强调政府责任。过往的教训不能忘记,并且要从这些教训中反思“立法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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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无法落实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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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说,“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郭一平说:多部门共同解决问题,不如明确一个部门。例如银监会,或者金融办,或者人民银行地方分支行。从这些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分列一个非法集资的防范处置部门,明确他们的责任,出了事就找他们。
今年7月国家金融工作会议,已经将金融安全问题上升到了中央高度,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在此,应当有当地的县级以上的党委书记担任“处非部”部长,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权威性,便于协调地方各部门,尤其是公检法三家。
如果光强调政府职能部门,而职能部门又很多,全部人马齐上阵,看似权威,实际上并没有权威。这与当下各地政府各部门共同组建的“草台班子”似的处非办一样,既没有权威性,也无法落实责任制。出了事都有责任,而又是都没有责任,到最后,还是老百姓“承担责任”。
100个和尚,不如找一个和尚,其它99个和尚配合工作。恐怕那99个和尚不听“协调”,就由“主持人”(党委书记)指挥99个和尚。党委书记担任处非办一把手,处非部部长当二把手。既权威,便于指挥各部门,又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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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非法集资没有明确定义,不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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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金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个定义,不仅违背了国家大力发展民间融投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改革精神,也违背基本的常识,不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非法集资,这类罪名是否取消不是关键。关键问题是,必须明确什么是“合法集资”——这个问题不搞明白,没有明确的刚性的标准,地方政府无法操作,成千上万的老百姓并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也根本不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这一条是本条例中最要命的。
要对合法集资给出明确具体定义,让脑残的人也能看出来是不是非法集资。
大力发展民间金融,光是在亲戚朋友间借贷、单位集资,向其他人融资就算是“不特定对象”,如何“大力发展”?“超过规定人数”为什么不具体规定不得超过多少人数?更可笑的是,不能“承诺还本付息”。且问,不能承诺还本付息,又有哪个傻瓜愿意拿钱支持民间金融改革?贪图高息,到底什么是“高息”?多高了才算是“高息”?
对于非法集资的定义,没有指明违反哪条法律许可,违反了国家哪些“有关规定”,应该“从其”哪些规定。这些说法,连法律专家、律师、法学家也不可能搞明白自己是否干了非法集资,何况是一般的老百姓。即使中国的老百姓人人成为法律专家,也避免不了去干非法集资。这一点,我敢肯定。
起草人为什么不将各项法律条文列举出来,依照哪条法律许可?不能违反国家哪些“规定”?虽然说这些比较繁琐,但能够给操作者和老百姓明确的界定。以目前这个“征求意见稿”,就连各地的法院院长也搞不明白什么是非法集资。
当下中国的这场所谓非法集资,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法律专家、律师、法学家也受害,连在高法审了20年经济官司的审判庭长还干“非法集资”,就在于对于非法集资的界限不明确,为钓鱼执法、一刀切执法、执法不统一埋下了伏笔。而“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按“征求意见稿”当下中国没有一例非法集资。当下所说的非法集资企业,哪一个不是依法成立?哪一个没有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工商局算不算“有关部门”?
哪一家非公企业都有多个牌照,肯定是依法成立,依照了“有关规定”,他们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违反了国家的哪一条规定?到底违反了哪一条规定才是非法集资?
我肯定,依照这个“征求意见稿”,连这个“意见稿”的起草者也判断不了什么是合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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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抛弃合同法,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混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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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约定将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参加民间融资的老百姓,都与企业主签订有正规合同,这种“依法成立”的合同,“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受法律保护”。
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限定“特定对象”,也不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应该明确的是,就在民间融资风波大规模暴发后的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重申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问题。(法释[2015]18号),正式明确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对于非法集资的表述,仍然使用的是上个世纪的1998年国务院的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表述,不仅脱离了当下大力发展民间金融的改革现实,也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混为一潭,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个上位法相冲突。
“征求意见稿”对于非法集资的表述,不仅与合同法、民法通则、赔偿法相抵触,也与民办教育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冲突。这就使得各种上位法由一个下位法“非法集资”所取代,以一法压百法。
特别指出的是,老百姓参与民间投融资改革时,全部是合法的,而一旦企业出了问题,跟着企业出了问题,老百姓就“非法”了。这是连五岁孩子也想不到的极端做法。哪有参与投资时合法,要钱时成了非法的呢?“征求意见稿”必须明确,老百姓参与民间融资,只要开始是合法的,那么就永远合法,从一而终。至于企业老板和企业出了问题,政府监管出了问题……这些与老百姓无关,老百姓仍然是“合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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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定非法集资地方政府说了算,老百姓没有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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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老板)、非法集资协助人(员工等)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地方政府认定非法集资绝对不行,必须有人民群众参与;二是如果在非法集资中地方政府失职失责,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辜的“参与人”必须获得本息。
“征求意见稿”中让地方政府认定非法集资,没有人民群众的参与,也没有第三方监督,或者异地监督,就为地方政府敛财执法大开了方便之门。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地方政府鼓励老百姓出钱,而一旦企业出了问题,监管出了问题,又有地方政府认定非法集资,横竖都是一家说了算,一家独大,那么受伤的永远都是老百姓。这一条也是致命的错误。
应当由人民群众和地方政府共同认定非法集资,电视网络直播,公开打分。地方政府认定占3分,网络打分占7分。如果光强调地方政府认定,缺乏“人民认定”,就剥夺了人民群众的裁判权。地方政府又有出现非法集资后维护稳定的职责,这样必然形成:地方政府认定非法集资——老百姓不认可——老百姓血本无归——老百姓上访——地方政府违法维稳。当下中国不就是这样的局面吗?这就是一个“恶性循环圈”。要走出这个圈子,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由人民群众这个“第三方力量”也来参加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工作。
立法要讲国情,要汲取既往教训。当下非法集资数亿人受害,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责任,百姓群体性上访不断,地方政府违法维稳事件不断发生——这个前车之覆,当为立法者的后车之鉴。
立法,离开了国情就会出大问题。当下的中国地方,党政公检法基本上“抱团取暖”。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公安局长又兼副县长,县长又兼副书记……加上中国本来就是一个重人情、重配合、重关系的国家。这时候,也由“人民认定”非法集资万分必要。
在非法集资罪与非罪不清的情况下,大多不是非法的事情也按非法的办。用行政法规可以解决的,偏偏使用刑法,党政不分,公检法互不独立,只要有一个单位办错案,地方没有一个官员站出来给老百姓主张正义。这时候,立法上,必须强化“人民认定”。任何的立法和执法,如果脱离了“人民”二字,就一定失败,就将全面依法治国演变成“依官治民”。这是当下中国众多问题之根源。果能听懂我郭一平的话并实施,强化以民权限官权,则官场不敢集体不作为和乱作为,中国必将在一年内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13亿中国人民与党中央同心同德,比铁还铁。
当下中国的一切不合理、不合法问题,就在于限制民权、扩张官权。地方官场做错了事,然后不想让中央知道,实施大规模维稳,造成越维越不稳。
有人说,地方政府认定了非法集资,老百姓不服气,去打行政官司,这不也是依法治国吗?地方政府的权力不也是受到了限制吗?问题是,非法集资受害者众,影响金融经济稳定,以及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又有赢利冲动,且有强大的权力后盾,与老百姓权力上不对等,甚至百姓没有任何权力,一旦出了事,老百姓能够打赢吗?就现在,全中国各地的非法集资,老百姓如何服气?打行政官司能赢不?他们连起诉书就不接,接了不也管,管了也不让你赢。要维护民权,必须在立法上以民权限制官权——这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过去就是这样,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方面,地方行政权力说了算,人民群众没有话语权和裁判权,背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形成依权治民的局面,从而加剧了官民对立和警民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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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清退非法集资的资金不得牵连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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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员工)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佣金、提成等。这一条极不合理。
大部分的员工,他们为老板打工,是通过合法人才市场应聘工作,他们根据单位决策意志正常工作,劳动所得,根本不知道单位干的是非法集资,他们的收入、佣金不是非法所得,不应当列入清偿范围。
如果此“征求意见稿”生效,再也没有人敢到那些带有融资性的单位上班,弄不好白干几年,说不定还得进大牢。这几年,大量的员工被抓被判,说他们协助了非法集资,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主观故意,劳动血汗钱不明不白地被收走,还得坐牢。这就是法律的悲哀,也是权力的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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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罪与非罪,没有明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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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银监会作为政府部门,无权制订刑法。但是,在立法时,也必须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资金主要进入实体,没有挥霍转移,因为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市场变化等因素,无法按时兑付本息,属于行政法规调节(也就是不涉罪)……在目前,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入罪标准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必须明确什么情况下不涉罪。
正是由于罪与非罪没有明确界限,不光是广大老百姓受伤,连企业家和员工也受害。不少企业家,他们响应号召,参与改革,一旦企业资金断链,或者经营不善,或者市场变化,或者局部发生纠纷,或者出了偏差失误,或者管理不到位等等,都按刑事打击,大批员工跟着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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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逃脱主流媒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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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查验、核对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广告费,动辄都是几万、几十万、几百万。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太轻了。例如,光一个“E租宝”,央视就拿到了几千万的广告费。如果“征求意见稿”生效了,太便宜央视了,这不是更加鼓励央视等主流媒体宣传非法集资吗?
这些主流媒体是政府的喉舌,发挥的作用非同小可。他们代表政府对集资合法性的认可,仅“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只是象征性的。应该罚没全部收入,并加罚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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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能以个人责任掩盖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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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或者应知单位或者个人所申请的机构或者业务涉嫌非法集资,仍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或者注册手续的……”
由于非法集资是个口袋罪,连国家工作人员也把握不住。什么是民间借贷,什么是非法集资,到现在也没有标准,用法混乱。今后,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敢乱批“民间借贷”,因为民间借贷实践中几乎等同于非法集资。
这一条,虽然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失职渎职必须担责,但是没有明确他们代表的是政府行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政府行使的职责,并不只是个人行为。必须与国家赔偿法保持一致,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给公民造成损失,公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错了官司,错杀了人,不光是处理法官个人,受害人家属也可以得到国家赔偿。为什么不让法官赔偿而让国家赔偿?因为,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而不是个人行为。
这些非法集资的把关者,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失职失责,给民众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政府赔偿。因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在行使政府职权。
如果政府审批的各种执照,光有行政长官和经办人员的签章,那是个人行为。如果盖上了政府红通通的大印,这就是政府行为。
如前所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这么多的政府部门吃着人民的饭,还造成非法集资,这不是明显的失职吗?政府为什么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为自己的失败和错误付出代价,这是一条基本的常识。为什么地方政府做错了事,没有尽到责任,就不能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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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征求意见稿”没有划断两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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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中国爆发了大规模的民间融资风波,几亿人受害。而到了今天才出来一个“征求意见稿”,这本身就是政府的失职,包括银监会的失职。不给老百姓承担赔偿责任,于理不通,于法不合。
“征求意见稿”修改正式发布,成了定稿。必须划断两个时期。本法出台前,由于政府失职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台后案发的依照新法执行。由此,让政府永远铭记这个历史教训,永远牢记自由主义思维、放弃政府监管给政府带来的沉痛代价,以此也体现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应有的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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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实施细则”加剧执法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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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本来就是一个口袋罪。就现在来说,全国各地办理非法集资的办法,就千奇百怪,执法严重不统一。而又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实施细则”,那么许多跨省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大,人数众多,必然执法不统一,在这个省是合法集资,在另一个省就是非法集资;在这个省没有人管,在另一个省就可能成为大案要案。
由此,地方不能再另处出台“实施细则”,即使出台“实施细则”也应该由国务院法治办公室统一把关,保持执法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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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征求意见稿”没有体现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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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对于非法集资的认定,仍然停留在上个世纪的国务院第247号令,与最新的金融改革精神不合拍。
2017年7月14日至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本次会议明确了三项任务:“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其中,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成为会议亮点。会议明确,要通过发展金融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强调“要把直接融资放在重要位置”。
“征求意见稿”重打击轻保护,只提打击非法集资,没有明确通过直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并在处理非法集资中对实体经济的保护。
8月上旬,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提升处置非法集资的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即使构成了非法集资,最高法的《意见》也将参与金融改革的老百姓的身份,确定为“被害人”,要求“提升处置效果,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个提法对于处理当下的民间融资风波,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打开了法律通道。同时要求地方政府不能以强行打压实现维稳,以“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征求意见稿”将仍将老百姓当成“非法集资参与人”,只提打击非法集资,没有提及对老百姓合法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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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政府“脱责”的关键:风险管理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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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非法集资”,政府照样可以控制风险。可以通过“报批制”“限规模”“限数量”等综合手段严控风险:
“报批制”——对于一些创新模式,由于拿不准,新法没有,按旧法也靠不上,可以采用报批制,让企业提前到政府报批。政府让你干了,就不是非法的。
“限规模”——在报批制的前提下,对创新模式限制规模,只能发展多少人,发展到了一个阶段先由政府组织人马进行风险评估。没有风险,继续发展,会员可以扩大。有了风险,就可以停业整顿,这样,不致于等到展到了几十万人、几百万人、几千万人就用严厉的刑法解决创新中的风险问题。
“限数量”——改革先稳后快,不搞大干快上。一个县里先批三家担保公司,试验成功,稳健运营再扩大。不能一夜之间批几十家,几百家,出了风险,找不到办法解决,都用警察抓人来解决。
“征求意见稿”没有风险管理的条款,应该有透明式风险管理和风险提示的条款。这样也是为了给政府“脱责”。
这个问题,用理论不好讲,我举个例子。A公司申请一个民间融资项目,准备盖一个楼盘,向政府报批意向书。首先要讲明市场前景,能够给予老百姓投资回报。同时,也注明风险提示。如果因为市场变化,或者不可抵抗外力,可能造成老百姓投资失败。但是A公司现有资金有多少,至少可以承担多少比例的赔付。
政府批复道:“项目写清楚,前景写清楚,风险提示也要告诉老百姓。”
A公司融资时,给老百姓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项目融资合同书”,另一份是“风险承诺书”。
政府监督企业帐目公开到网上,监管项目的过程也公开到网上,老百姓一看政府的确是负责的,企业是合法运作的。
可是,楼盘盖到了一半,发生了地震,楼盘倒塌了。这个没有办法,老百姓肯定不去找政府要钱。
谁有病谁吃药。业务员吹牛,承担责任;电视台吹牛承担责任;企业掩盖了真实情况,也要承担责任;政府监管失职也要承担责任。这样各方的责任就划分清楚了。
如果如从前那样,政府官员出了文件,吹牛;政府的电视台吹牛,不提示风险。政府又不监管。这时候出了问题,老百姓不找政府找谁去?
风险管理,风险提示,让一切暴露在阳光下。明明给了老百姓风险提示,结果因为地震楼盘塌了,后果自担。没办法。
由于市场变化,楼盘盖好了,楼价降了,这是市场风险,不是政府失职,拿到了本金,拿不到利息,活该!谁也不敢保证光赚不赔。
如此以来,厘清了各方责任,有风险提示,并且有“风险自担承诺书”,你担不起风险就不要投入。想冒险投入,结果拿不到全款,不要怪别人,政府也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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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没有化解方案,不利于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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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行政法规解决的范围,用民事、行政法规解决绝大多数问题,不能越过行政法规直接进行刑事打击。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如果出了问题,如何化解?“征求意见稿”应该批出专章讲化解问题。用民事、行政手段解决99%问题。只要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就不乱刑法解决。即使企业主有违法动作,也要照顾广大投资人利益,允许企业主“戴罪立功”,还了钱就没有事了。
建立企业主和广大投资人和解机制,尽量用和解的办法达到双方一致。
出了问题,政府要协调企业和投资人双方和解,尽量不用抓人的办法解决问题。不抓人还能拿到钱,一抓人老百姓分文不得,又误判为“非法集资”,本来应该用民事解决的,变成了刑事案件。
建立和解机制,多用民事手段解决问题,对于保护企业家投资兴业意愿意义重大,对于发展民间融资意义重大。这一项,“征求意见稿”不能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