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制内受害者的无奈呼求!前几天收到一封很长的邮件,转述了人民法院报登载的有关他的案子,很小的一件事情,人民法院报用了多个版面,我认为新聞价值不大,鉴于对方是实名,就回信谈了我的一点看法,对方又给我发来长信,我觉得很有意义,现全文予以披露。这位先生是沈勇胜,南京市基层公务员,民主建国会会员,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
谢谢蔡先生回信,我向您解释一下来龙去脉,恳请您的理解。
整个诉讼是从2020年10月开始,4年多了,我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各种事件层出不穷,是一以贯之,而不是突然一下子集中爆发的。
第一轮,我是被告,2021年1月判决,我基本接受,因为基本法理对了,但是留了一点尾巴。当时我对很多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基本不了解,更无从知悉我一审开庭的当天,即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修订了2009年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更不知道2020年12月4日,最高法副院长居然公开回应关于蛋壳公寓暴雷。
第二轮,我是原告,从2021年2月起诉,到5月立案,到10月开庭,最后驳回起诉移交公安,其实2021年7月期间,我因为法官完全缺乏常识,起了严重冲突,但是有人劝我不要过激,说不定判决没问题呢。2021年11月拿到裁定,我火力全开,所有途径举报,也是在这期间,即2021年4月,我才知悉2009年的司法解释修订原封不动保留了对我完全适合的法条。经过我全方位举报,2022年2月,法院对法官顶格处理,重新审理我的案件。
那时候,我就觉得,这个案子存在普遍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开始在知乎上发表第一篇文章,内容就是合同定性,面很窄很小,修改了大概50稿后被知乎禁止展示。
第三轮,也就是至今,从2021年12月底开始,2022年3月一审,我发现法官居然对抗了裁判文书网9800个类案判决,即对司法解释适用做了彻底违法立法原意的解释,我觉得匪夷所思,因为我刚刚举报上一任法官成功,无论如何实力不容小觑,奈何法官居然如此胆大妄为。2022年4月我提起上诉,7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对我提出的11条上诉理由无一句话回应,却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这也是让人极其震惊的。我随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直到2022年11月,我才得知,二审法官甚至之前也判决过两个案子,适用同一条司法解释,与一审法官完全相反,奈何我没能在二审开庭提出,但是足见二审法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我当然对再审再次充满信心。
再审审查从2022年7月到2023年7月,历时一年,期间我不断检索到新的判例,主要都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我的居多,而反对我的我觉得都存在明显的法理错误,于是在网上不断更新补充。
结果2023年7月,高院驳回再审,我继续信心满满向市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申请,结果2023年10月再次驳回。我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复查,结果7次拒绝受理。
从此,法律正常程序基本上断绝了。但是在此过程中,我不断有新的发现,或者说重大利好。
2023年11月,朋友告诉我2023年5月间,最高法出版23本参考案例大全,其中第5本第21个关于合同定性与我的案子高度雷同,结果完全支持我在知乎写了两年的文章。
2023年12月5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1、15条,完全支持我。
最震撼的就是2024年也就是今年3月,我亲戚告诉我,法治日报刊登案例,我一看,也是完全支持我,而且是转载的人民法院报。
到这个时候,我一直坚持了两年多的观点,才算得到了非常权威的支撑。
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了太多离奇现象,比如2023年11月,我发现北京市高院3名法官前后四个月,对蛋壳公寓合同定性完全相反,更发现2022年7月湖南高院大肆宣扬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转载的,结果与2024年2月4日法治日报、2024年1月9日人民法院报的结果完全相反。看到这两篇报道的时候,我都觉得有点瘫软……
在此过程中,我一直没有放弃申诉,否则江苏省检察院也不至于7次拒绝受理。
我甚至采取了极端方式,拿到了江苏省高院一把手院长的手机号码,直接打给他,他让我编短信给他,后来他收到短信,转给江苏省高院立案庭副庭长,又过了两个月,终于有面谈机会,直到2024年9月30日也就是两个月前,他们做了形式上的判后答疑,也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该类案件存在严重分歧。所以他们当面口头同意给我上“法答网”,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遗憾的是又过去两个月,到现在还没有落实。
在2024年3月也就是看到法治日报的报道后,我发现,现在已经不是个案得失的问题,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即民事案件,一旦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就不再受理,但是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还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这个设置本身并不奇怪,毕竟民事案件量比刑事案件大太多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发13号文,明确指出高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结果我把我的申诉提交,最高人民法院还是不受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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