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仓促定性,说珠海撞人事件凶手是因离婚后财产分割不满所致,但是当事人因自杀未遂尚在昏迷中,警方连当事人口供都没有,就这么仓促断定其作案动机,手法是不是很不专业?
之前吉林刺美、苏州胡友平案以及深圳学童案,警方也是事发后仓促定性,然后就没有任何调查结果了。任何事件光是初步猜测还不足以给作案动机定性,你必须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以后才能得出结果。
前面三大案,凶嫌在第一时间被捕,没有自杀身亡,就算现抓现录口供,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但是警方定性竟差不多跟公告同时发出来,难道作案动机要由警方决定?退一万步讲,就算证据确凿、作案动机明确,警方正常的做法,也需要详细对外阐述其作案动机和过程,而不是在公文上几笔代过。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