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即便是美国政府,也不会采取任何行为保护在外国外国人的任何权利
特别是入境权
美国国务院有一个定义,Inadmissible to the US,指的是终生禁入美国。被划入这个类别的人,除非你是国家元首或者外交人士,终生不得豁免。
虽然有一个表可以提请申诉,但是这个表中仅列举了某些终生禁入的类别;其他类别无法申诉。
问题来了,美国政府如何保证自己在定义的时候,充分考虑了外国人的各项权益,特殊情况,没有误判和错判?
比如一个在哈工大读书的学生,就一定是inadmissible?就一定是间谍?如果他只是读了文科呢?
美国政府根本没有义务回答你的问题。他对你的判断就是终审
而你如果觉得美国政府是因为看你不爽而专门禁止你的话,那也只是你的臆测。
美国政府根本不得鸟你
王志安离开台湾后,作为一个身处外国的外国人,被台湾政府限制入境,同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