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放弃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使用引发争议的“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
据中国官方媒体周三(6月26日)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二召开会议,听取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报道,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称,此前的修订草案第34条中关于“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存在“主观色彩较强”的问题。
他称,这会导致人们“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引起执法中“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的担忧。
他补充说,考虑到以上因素和执法需要,此次审议的修订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目前尚不清楚该条文最终将如何修改。
去年9月,中国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中将“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行为列入治安拘留范围,引发广泛争议。多名法学专家也公开撰文,呼吁官方收回该条款。
此前发布的草案第34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可以最多被处以15日拘留,并处5000元人民币(687美元)罚款。
“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也同样可能遭到拘留或罚款处罚。
然而,修订草案并未对何谓“有损中华民族精神”做出具体定义,这导致很多法律人士和网民质疑其可能演变成新的“口袋罪”。
最早于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何处罚不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前身是1987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媒体报道称,此次修订是该法实施以来的一次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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