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一早餐店销售油饼15元,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并移交公安。早餐店不服,将该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农村女子花某和丈夫结婚后,决定留在老家创业。他们经过多方咨询和考察,决定在县城开一家早餐店。虽然干早餐每天起的比较早,十分辛苦,但是对刚刚结婚立志创业的年轻人来说,还是充满了吸引力。
经过前期的筹备,他们小店正式开业了。
为了突出早餐店特色,他们主营当地特色早点油饼,因为油饼和当地美食胡辣汤是绝配。
他们的早餐干净卫生,味道好,很快就收获了一批回头客,生意越来越好。
事发当日,他们正在店里招待客人,两名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到来,要对其经营的早点进行抽查。
工作人员对其刚出锅的油饼进行留样抽查,同时对花某出具了相关文书,并让其签字,花某配合签字。
半个月后,执法人员告知其制作的油饼经过检测铝残留量超标。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其销售不合格食品为由,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五万元,移交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花某一听吓坏了,这不仅处罚金额太大,而且还有可能被拘留。花某不服,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处罚。
在法庭上,花某陈述了她的诉讼理由:
1、处罚没有事实依据
花某表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检,但是对方抽检时未出具委托书,而且该局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委托了对方。
同时该检测机构以及其出具检测报告,也没有附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的资质文件,检测程序也是违法的。
在检测抽样过程中,抽样方式明显显示属于非无菌抽样,但处罚决定陈述的却是按照消毒卫生标准采取的无菌样式抽样。
综上,该行政处罚决定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无事实依据无事和法律依据。
2、处罚过重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花某表示,他们制作的油饼除了带走抽检的外,仅仅销售了5张。而且顾客吃后,也没有发现不适,即使他们构成违法也是违法行为轻微,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
最后,花某表示,他们刚刚开业起步困难,而且一直都是合法经营,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认可其是轻微违法,但是处罚时却直接罚款5万元,还要移送公安,明显定性不准确,也不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辩称:他们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处罚也是按照轻微违法的标准实行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花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一部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第(三)项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对花花早餐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五万元,移交公安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就应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不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中既出现行政处罚措施又出现刑事移送两种措施并行的情况。
而且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花花早餐店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早餐店属轻微违法行为,对早餐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而市场监督管理局又认可早餐店涉嫌刑事犯罪,情节比较严重,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认定明显相互矛盾,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法院最后判决撤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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