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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地主的《外出证明书》 从土地改革开始,对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就开始了,在没收地主土地的同时,对他们的种种限制也开始实施。这个《外出证明书》是浙江省鄞县邱隘区福明乡松下村给地主分子李夏美开具的,外出理由是“买卖东西”,期限是三天,上面留有李夏美的右食指指印,有负责人村长、农会主 任的的签名,并盖有鄞县福明乡人民政府印章。 来客要报告,外出要请假,是四类分子们生活的常态,外出要有一张允许外出的证明书即是一个例证。 ---孙陇:天牢中的囚徒:四类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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