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省对于参议员浜田聡先生的质询做出了答辩,答辩书全文和翻译文如下👇
感谢🇯🇵精日大本营@rurushi7788 的整理翻译🙇🙇
內閣參質213第13號
令和六年二月十三日
內閣總理大臣
岸田文雄
就有關從內政部接受處分的個人在留和歸化的問題,將附上答辯書發送。
議院議長 尾辻秀久
由參議院議員浜田聡君提出,有關台灣政府內政部對予以處分的個人在留和歸化的問題的答辯書
一、關於
我國與台灣關系的基本立場是根據1972年的中日共同聲明第三款來維持非政府間實務關系。對於貴方指出的“備忘錄”,由於其是由公益法人交流協會(當時)和亞東關系協會(當時)簽署的,政府無法對“備忘錄”提出問題進行回答。
貴方所指的“出向” 並不明確,但曾接受法務省職員的休職,該職員在公益法人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從事工作的經歷是存在的。
二、關於
對於貴方的提問,我們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一般而言,關於在留許可和歸化的判斷,我們綜合考慮申請者的行為和許可的必要性等方面。
三、關於
台灣是我國的重要合作夥伴,擁有緊密的經濟關系和人員往來。政府希望在維護我國基本立場的基礎上,促進日台實務關系的穩步發展,包括在日本和台灣的出入境管理和歸化領域,維持非政府間實務關系。
四、關於
對於貴方的“剝奪日本國籍”的含義並不明確,但一般而言,如果歸化許可是基於申請者的欺詐等重大違法行為,法務大臣會在綜合考慮取消該歸化許可帶來的公益和申請者受到的不利情況後,考慮取消該歸化許可。
五、關於
貴方提出的“無論是哪種在留資格都應取消許可”的制度,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中並沒有規定。如果這是指該法第22條的4所規定的在留資格取消制度,那麽取消在留資格的原因在該條第1款各項中列明,並且已經有在過去根據該款第1項等取消在留資格的情況,但犯罪本身並不是在該條各項中列明的取消在留資格的原因。
此外,取消在留資格的制度適用於持有該法表一或表二上欄在留資格在日本居住的外國人(除已接受該法第61條之二第1項難民認定的人外),不包括根據日本國籍退出的根據和平條約的出入國管理特例法(平成3年法律第71號)獲得的特別永久居民。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
点击图片查看原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