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成都地铁偷拍事件宣判
法院判决认为,两女子不构成对当事男子的一般人格权的侵权。驳回当事男子何某某的诉求。
2023年6月,罗某某、曾某某在地铁上误以为何某某“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随后引发争执。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纠纷发生当时,罗某某、曾某某误以为“鞋面闪光点”系摄像头发出亮光,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权益提出质疑,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其行为方式存在不妥。同时,因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并未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及讨论,该误会事件虽对何某某造成影响,但影响范围较小。鉴于报警处理后,罗某某、曾某某已及时当场道歉,接受民警的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二人的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
其次,纠纷嗣后,罗某某、曾某某及车上乘客、车站行人未在网络、媒体等社会层面上散布信息,误会事件被大众及媒体知悉系源于何某某在网络发布信息,也即嗣后行为影响的扩大系何某某在网络发布的信息所致,因此该事件在社会公众层面的影响不应归责于罗某某、曾某某。因此,罗某某、曾某某不构成对何某某一般人格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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