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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在手,在网上被盗刷近16万元。判决:银行无责】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的电子银行系统本身即存在安全隐患。原告未申请网上个人银行服务,原告A、B两卡内资金被人盗用并非通过网上个人银行服务,而仅是通过网上支付功能。银行无责。——番禺法院如是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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