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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杀戮的主要特点是,被害者未经任何审判程序就被杀害,关于他们的死没有任何文字记录留下;他们不是由专业刽子手枪毙或者杀头的,而是被用棍棒打死或者用酷刑折磨死的;另外,大量的虐杀主要由中学生红卫兵执行的。十多岁的青少年当时有权对人施行酷刑、剥夺财产住房,直至杀死人。 ,,, “清理阶… , page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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