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天津革命小将,遇上丧门星,被远在北京的江青要了命。
1967年9月,天津某造反派头头林××和另一头头程××,查抄地毯五厂的“铁梭战斗队”,俘获女负责人王××,关押一夜。该女称“遭到林造反等人轮奸”,并将控
诉录音带送到北京。江青亲自指示:“要抓起来枪毙”。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刘乃强认为“轮 奸不成立”。江青不断催办,军管会于1968年12月以“包庇反革命的顽固分 子”罪名,先将刘乃强判了8年。后王××翻供,说控诉轮奸是因为仇恨。医院检查,王 “未婚外阴处女膜完整”。但江青还在督促,军管会在“犯人不供,证人不证,被害人不 控”的情况下,于1970年5月21日判处林死刑,立即执行,从犯程××死缓。19 79年1月天津高院复查,程××无罪释放,林××恢复名誉,给家属生活费3000元 。〔3〕
---文革军管下的法院如何审案
何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