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以前,中国铁道部不同于一般的国家部委,它在各级地方政府中没有相应的铁道厅、局等,铁道部实行的是独立性很大的垂直管理,下设铁路局,单独拥有自己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还有自己的医院、学校和企业,几乎可以从头到尾与地方政府无涉,基本上是自我产出,自我监督。
1953年至1954年间,中共在全国铁路管理局所在地设立了16个铁路运输法院,在铁路管理分局所在地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受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刑事案件。
1982年,又自上至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长期以来,在一些铁路与地方互涉案件中,铁路法院、检察院向铁路一方倾斜,维护铁路的利益。
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都是铁路负责,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需由相关铁路党组进行审批,自己身兼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功能。
在铁路法院检察院没有完成剥离之前,任何个人、机构甚至地方政府,只要跟铁路系统打官司,就没有胜诉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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