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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北京高院。最大的收获是一位教授的如下发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对城镇居民和农民采取不同赔偿标准,本意不是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价是个伪命题。赔的不是“命价”,是死亡所导致的收入减少。对于不同人群采取不同标准,是有合理性的。”细细一想,确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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