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新浪答网友辑要)<br />
陈有西:#张宏良终被销号# 我一般反对销号。但对张宏良,我认为早已不只是销号的问题。此人太不自量而又狂妄无知,重庆事件以来,自己的专业领域没见做什么事,说句有用的话,一心想做极左恶势力的精神领袖。经常无故恶毒攻击不相干的他人,严重污染社会舆论。
跃宇齐:一: 反对销号张宏良,张氏是一个不自量而又狂妄无知的榜样,极左恶势力的精神典范,反面意义盖莫大焉!正是因为有了张宏良,毛左势力的面貌才大白与天下。二:可以用法律制裁张宏良,但是不能用销号的办法禁止他的言论,不管他的言论是多么荒唐,多么的充满血腥。
浅酌低唱-V:涉嫌违法,可从抓,审,起诉,判,乃至剥夺政治权力。这样销号不仅于法不合,且愈显官方执法之随意与轻佻,不才强烈反对并谴责此类行径!执法者,你们在违法。@陈有西 律师,请指教。
陈律,不才很尊敬阁下,但在这个问题上与您相左。原因简单一一现行法律没有禁止言论的相应条款。而执法者施为的最基本伦理,便是不得做任何于法无据的事,无论它有多少理由,能为大多数人带来多少利益,也不行。因为那样会造成“违法有益”的坏示范,负面影响巨大且不可估量,必须抵制和喝止。
陈有西:我可以回答你这个问题,法理问题比较复杂,分多条回答,你可制成长博。
1,行政法上有一条原则,叫行政权优先原则。即未经司法权确认之前,行政权得优先行使,及时行权,以停止违法行为的扩大和续存。
2,新浪作为一家公司,本不是行政机关。删贴封号,本是新闻出版署及下属局,依『新闻法』行使的权力。但中国目前未立法,在自媒体时代,新浪被实际赋予了准行政管理机构的权力,行使着新闻舆论审查权。
3,行政新闻审查权是单向的,相当于民国时期的书报检查令。而新浪针对网络社会自媒体的环境,将准司法机制引进了新闻审查,成立了举报审查社区委员会,按社区公约这种准立法,引入告、辩、审、合议、表决、决定机制,是比行政权单向审查更科学、合理、文明的方法,因此不是专制文字狱。
4,行政权优先是必要的。有的侵害行为必须迅速消除,防止扩散存续。比如攻击党和政府,造谣诽谤他人,明显的不实谣言,就不能等漫长的司法程序决定后再去删除,必须立卽消除其影响。屡教不改的,只有封号。
5,但行政权优先不得妨碍司法最终救济权。即对删贴封号行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通过司法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房产拆除等无法恢复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不得行使优先权,而要到司法判决后再去强制执行。以防止滥用行政权造成伤害。
6,目前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新闻舆论管理,存在着无法可依、主体混乱、程序封闭、救济渠道不畅的问题,亟待早日规范解决。放任不管,和直接用刑事抓人方式治理,都是错误的简单化的。亟需早日出台《新闻法》依法管理,大家都明确法律界线。
@宰步龙:但是,如果新浪没有采用社区公约所规定的程序,而是直接删贴甚至直接封号,这属于滥用权力吗。
陈有西:回复@宰步龙:司法的优点是兼听则明,公开公正,但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慢,对网络高速传播信息的社会,对明显错误和不实信息,应允许行使行政优先权,立即删除。但应保留证据告知相对人,保护其申述权、救济权。
@周永坤微博: 我反对以“太不自量而又狂妄无知”为理由来封号,如果“恶毒攻击”他人,当由他人诉之,由法院裁决。因为事关宪法权利。至于“左”否,更不应当是理由。
@落花水面皆文章:我很崇拜陈大律,也讨厌张的发言和风格,但还是不赞同以"太不自量力而又狂妄无知”为理由来封号.
陈有西复@落花水面皆文章:@周永坤微博:这不是封他号原因.根据他的一贯发言分析,主要是经常造谣、诬篾诽谤他人、经常散布极左错误言论,对自己根本不懂的高层政治问题经常妄加议论混淆视听。
@陈泰和-民决团:陈大律师,张宏良的确说的都是垃圾和文革毒物,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他被销号的正当理由。我还是那句话,我们要容忍自己不喜欢的自由,并保护他,今天你不喜欢的被专制掉,明天你喜欢的也会遭此命运。
@陈有西 :陈兄请看我的六点阐述。绝对自由主义是不行的,这一政治原则同样适用于舆论领域。
@北京晚报 #人身攻击# 委员会判定:从@深夜走过长安街 的原博看,有讥讽之意但谈不上人身攻击那么严重 倒是@石子教授 这句"打败你李贱氓这头荷兰猪"对 @李剑芒备用001 倒真属于人身攻击 建议双方理性讨论问题 谩骂不是本领 是丢人啊。查看详情:http://t.cn/z8vzY88
@陈有西:新浪委员们糊涂了,这种发言不可做和事佬两边不处罚,而是要两边都处罚删贴扣分。
@savatoss:陈律有点不分青红皂白了,别人对你骂SB,CNM,你还笑脸回送?
陈有西:回复@savatoss:我希望不用谩骂对话。否则微博会成垃圾场口水场。
@律师喻志明:央视新闻转发北京公安以涉嫌制造传播谣言刑事拘留刘某的新闻,同时说:“此前,刘虎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称其任重庆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期间,在处理国企改制事宜上涉嫌渎职。”难道刘虎因实名举报而被刑拘?@陈有西
陈有西:举报是要注意方式的。我早就提醒过,举报应是向有权查处机关举报,让权力机关来查处。公开向社会发贴散布,性质不属于举报,而是一种社会传播,一旦失实后果严重。这是用社会舆论来施压查处。这本质上是对公权的效能和公正性失望不信任。可理解,但风险极大。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有法律界线的。
律师喻志明:如果刘虎先向有权机关举报,后发帖。怎么说?望有西进一步释疑解难!
陈有西:同理。举报后有关部门不作为,当然失职。但是如果擅自向社会公布,自己又没有办法去侦查核实,有关部门又不去查,那么公布的内容就会变成没有证据支持的内容,即法律概念上的不实内容。这样,民事和刑事的后果都可能产生。因此,在没有绝对的证据之前,以内部实名举报为好,不能冒险上网。
@百信-吴全:大律师;你的意思是政府只许平面投诉,“举报,申诉”这唯一的-条路可走.(这条路本就行不通,如行得通百姓还选择其它路干什?)是问;现在是科技时代,社会在进步.难到我们在这一点上,还只能停留在过去的时代.现在我们官员都与时俱进坐轿车,而不是还停留在坐轿子的时代.所以法律人要为正义争取更多的权利。
陈有西:你当然可以选择网上揭露,但是这不叫举报。要准备好风险,即要像罗昌平一样,有经得起审查的扎实的证据,在中纪委和检察院上门时能够证明自己揭露的完全属实。在别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和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控告时,能够举证证明自己说的都是事实,洗脱法律责任。否则网上举报风险是很大的。
@liang狗_rbo:想知道,那最近警方一系列抓网络谣言的行动就是合法的了?
陈有西回复@liang狗_rbo:抓人是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用抓人管與论是错误的,也是最终必然失败的。思想和舆论,不能用抓人方式治理。